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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

民宿业是共享经济的代表性业态,是我国住宿旅游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发挥了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促进乡村振兴、农旅融合、盘活闲置城镇房源等方面的作用。民宿是新业态,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数字化治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宿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民宿业已初具规模并迎来快速发展期。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19年7月发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民宿市场交易额为165亿元,同比增长37.5%,主要民宿平台在线房源量约350万套,每增加1名房东可带动2个兼职就业岗位。2015-2018年我国民宿发展对住宿服务业年均增长的拉动作用为2.1个百分点,并带动了城乡周边旅游业的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民宿业冲击很大,中国饭店协会预计2020年酒店和民宿等住宿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将同比下降24%左右。

二、我国民宿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我国民宿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民宿立法和监管与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业已出台的地方民宿立法中,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不利于为产业提供包容性发展空间。三是针对各方关切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隐私保护、社区治安等公共治理难题,亟须富有前瞻性、智慧化和创新性的治理理念。四是民宿商户数字化运营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服务质量缺乏规范和保障,亟须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

三、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民宿法律定位,出台指导性法律法规,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

第一,建议尊重新业态发展规律,从法律关系切入和研究问题,做好制度顶层设计。民宿在房源、服务方式、参与经营者和经营行为与传统旅游住宿、住房租赁行业体现出明显区别,其服务中叠加了文旅向导、生活管家等增值项,需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宜量体裁衣行单独立法。

第二,确保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宜针对新兴业态放宽准入,采用登记备案而非行政许可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动态和信用监管,加强底线监管,完成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的创新,同时减少事前审核、评估的环节,塑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第三,建议明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的零星小额的规定,对民宿经营者免于商事登记。目前大多数民宿经营者收入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就零星小额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此起征点是否与《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免于登记的零星小额的例外一致,目前尚缺乏官方解释。

(二)多方参与,协同治理,助力市场规范

第一,引入公众参与,由社会主体积极承担责任逐一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互联网平台拥有大数据和技术,可搭建信用评价体系、智能安防体系以降低各类安全隐患,社区可在网格化管理中落实基层安防监测。

第二,开放部分政府数据,减少对违章建筑和入住人员的甄别成本,提高人身安全保障,加固服务安全基线。

第三,指导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对消费侧和经营侧信用评价机制,发挥“黑白名单”对消费侧和供给侧的治理作用。借鉴英国风筝标识等经验,鼓励以自律替代监管。

(三)鼓励先试先行,创新支持政策,引导民宿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一,鼓励部分城市先试先行,颁发民宿备案牌照。通过“监管沙盒”确立监管底线和原则,允许民宿申请试点,通过备案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就流动人口管理、噪音扰民等问题的解决探索科技方案、治理方案指导提炼行业最佳实践,指导民宿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创新支持政策。对一定租金额以下的民宿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探索通过补贴或者降低费用,帮助民宿经营者降低接入公安认证的智能门禁系统的成本,针对民宿“居改非”等争议问题研究共赢性方案。

第三,鼓励民宿平台发挥数字化人才培训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平台要适当给予补贴。通过定制课程,助力行业提高线上运营能力和从业人员职业化程度,提升民宿的服务品质。

本文为内容摘要,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服务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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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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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就职多家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长期从事法律合规实务与政策研究,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顾问。邮箱:cathyli20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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