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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各行各业,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近年来,我国在网络、信息、数据等领域的基本法已逐步确立,针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主要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内容管理等维度为企业应用AI设定了法定义务。

本文作为《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合规指南》法规政策篇第二篇,基于截至202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主要聚焦于数据合规、算法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内容合规四个方面,解读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监管规则,旨在为企业的战略规划与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人工智能发展的国家愿景与法律基础

(一)国家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

“十四五”规划纲要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政策文件,其在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设专章提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提出聚焦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关键算法等关键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等研发突破与迭代应用。“十四五”规划纲要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层面,为人工智能产业确立了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地位。这一顶层设计为后续各部门、各地区制定具体的产业支持政策和监管细则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基础法律

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需要稳固的法律基石。以下四部法律共同构成了规范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基础性法律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

作为科技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所有科技创新活动确立了基本规则。其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第二章系统规定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的支持体系。该法为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其确立的鼓励探索、支持合作、促进成果转化等基本原则,为政府设立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营造了鼓励创新的宏观制度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该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链条规则,特别是对自动化决策、用户画像、人脸识别等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应用场景进行了专门规制,是规范人工智能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直接法律准绳。它要求人工智能企业在进行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智能决策等应用时,必须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和获得解释的权利。这从法律上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审视其人工智能产品的算法透明度、公平性和可问责性,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嵌入产品设计和运营的全过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

该法律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重点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为人工智能训练和推理所依赖的海量数据要素提供了安全管理依据。人工智能企业在处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时,必须识别其数据资产级别,并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这要求企业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建立与之匹配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流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该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性法律,其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通过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构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定了强制性规范。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人工智能应用运营者按系统重要性分级保护,覆盖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日志留存等义务。其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针对能源、金融等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要求其安全措施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使用。其三,数据本地化制度规定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原则上境内存储,跨境需安全评估,同时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需经国家安全审查。

整体而言,网络安全法聚焦于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为人工智能系统赖以运行的网络环境提供了基础规则,既保障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规性,也通过约束数据跨境流动与供应链安全,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国家安全治理框架,推动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当前我国针对AI特定领域的监管规则正在不断细化,监管体系正从原则性规定走向场景化、精细化治理。本文主要聚焦于数据合规、算法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内容合规四个方面。

(一)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合规

数据是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燃料”,当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监管主要通过《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性法律及专门性法规、规章、标准等实现。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要求人工智能企业在训练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安全及模型训练等领域加强合规意识。

相关人工智能企业应当重视数据安全保障和数据标注义务,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授权清晰,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议企业定期对企业数据资产开展安全评估,同时要以技术或人工手段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以下列举上述法律层面外常见的监管规范和标准: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

2022年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规定》包含总则、一般规定、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五章,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解释了深度合成技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着重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训练数据管理提出要求,强调数据安全保障,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包含总则、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四部分,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防范相关风险。《办法》坚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等。

3.《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2025年)

2025年6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标准。《要求》从技术、管理等层面明确安全标准,明确了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和安全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安全指引。

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2025年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规定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及应用安全规范,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督管理职责及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等义务。

(二)算法合规

算法是人工智能的决策核心。当前我国监管要求人工智能算法透明、公平、可问责。特别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要求其训练数据、优化目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建立内容过滤机制。我国对算法的监管散见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各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之中。对此,企业应用人工智能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主动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并开发和部署可解释性工具以在不泄露核心技术机密的前提下向用户及监管部门解释算法输出的依据。企业也应当定期对算法模型进行审计,检测并纠正可能存在的算法偏见与歧视,以防范技术风险。

以下是针对算法的专项监管政策: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

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设置总则、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并明确了提供者的备案、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为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推荐领域的应用划定了基本的合规边界。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办法》不仅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也确立了算法备案的监管手段,要求提供者应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并需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算法机制机理予以说明。此外,《办法》还要求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算法设计方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也不得利用算法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22日,工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起草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系统提出将从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度可解释、责任可追溯等方面审查。

(三)知识产权合规

对于AI领域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而言,都需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目前的法律争议焦点主要在于AI能否成为其自身衍生物作品作者的争论、人工智能技术产物是否应授予专利权、人工智能采集第三方数据用于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软件的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著作权归属等方面。

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合规法律框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从而确定其权利归属和保护方式。

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应当重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一是严格管控训练数据的权利来源,二是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属与授权规则,三是对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进行法律评估。若收到侵权行为通知,应当参照“通知-删除”规则,设立便捷的投诉渠道以快速响应,及时对涉事内容展开核查并对确属侵权的生成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该领域法律层面以外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1.《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2024年)

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共介绍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发明人身份认定、方案客体标准、说明书公开、创造性考量、专利申请中的伦理问题六章。该指导性文件深入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为相关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标准和方向。

2.《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2025年7月,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体系。《意见》第二部分“构建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法律体系”回应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出健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我国探索完善人工智能这一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四)内容合规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构成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基础,明确禁止制作、查阅、复制、传播的网络信息类型,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服务平台应对网络信息内容承担的责任,因此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内容合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扮演着内容生产者又和内容服务平台的双重角色,因此相关企业在内容管理上需承担内容生产管理和平台管理的责任。企业一方面应当建立内容审核与过滤机制,运用技术手段以及伦理规则及时阻截色情、暴力、虚假信息等违法内容;另一方面应明确标识要求,切实落实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此外,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还需关注以下监管要求: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

《规定》在提出数据合规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内容标识要求。一是提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二是要求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三是要求提供非上述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最后,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2.《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

2025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4条,明确了在生成、传播、使用各环节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主体、范围、方式、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办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包括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均应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如文字提示、语音提示)和隐式标识(如元数据嵌入)。

三、结语

我国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已呈现出顶层设计与具体规则相互支撑的鲜明特征。国家在坚定不移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同时,正通过日益精细化的法律规则,确保创新活动在安全、可控、可信的轨道上运行。面对这一系统性的监管框架,企业在应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时应将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产品设计、技术研发和商业运营的全流程,实现从“事后补救”到“设计即合规”的转变。

展望未来,我国人工智能监管规则仍将随着技术迭代而动态演进。企业唯有主动理解并适应监管环境,健全企业的合规制度、合规管理流程、产品评审规则、供应链采购、合同体系等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治理优势,方能在全球人工智能的激烈竞争中行稳致远,真正将技术潜力转化为可持续的商业价值。

(李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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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就职多家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长期从事法律合规实务与政策研究,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顾问、执业律师。邮箱:cathyli2018@126.com,微信liyan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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